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辦理范圍、程序、時限
一、辦理范圍
1、旅館業:
指接待旅客住宿的賓館、飯店、旅館、招待所、浴室、渡假山莊等場所;
2、印章業:
又稱刻字業,包括刻字廠、原子印廠、刻字社、刻字店等使用機械、手工
工藝等多種工藝技術,對外經營各種公章、戳記、鋼印、名章等的行業。
3、典當業:
以實物占有權轉移的形式為客戶提供臨時性押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
統稱。如當鋪、典當行等。
4、信托寄賣業:
指經營他人委托銷售物品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申辦程序和時限
1、開辦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單位,申請者需持申請報告到
縣級或具有審批權限的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領取登記表,并按規定填寫,連同有
關材料送縣用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2、縣級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對申報材料和現
場的審核。其中,對申請開辦旅館業(不含星級旅館)經營單位的,應當作出
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開辦其他經營單位的,應當作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全
部申請材料報送市公安局。
3、市公安局接到有關申報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其中,
對申請開辦星級旅館和典當行的,應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開辦公章刻
制經營單位的,應當作出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關省公安廳。
4、省公安廳接到有關申報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
行政許可決定。
5、具有審批權限的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按規定核發
《特種行業許可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申
請者。
6、申請開辦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單位,需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法寶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有效身份證
件復印件,以及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3)、經營場所產權證、使用證和租賃合同,房屋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
筑結構圖及建設質量有效證明;
(4)、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申請開辦典當行的,還需提供錄像設備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5)、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7)、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消防部門出具的《消
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及復印件。申請開辦典當行的,需提供《典當經營許可證》
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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